经审理查※明:2005年至2019年,被告人张琦利用担任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、三亚市委【副书记、海南省儋州市委副书记、儋州市人民政府市长、儋州市委书记、海南省委常委、三㊣ 亚市委书记、海口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土地开发、项目承揽、工ω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折合人民币①共计1.07亿余元。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数额特◆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张琦到∴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监察¤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,认罪、悔罪,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卐定从轻情节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孙航)